2014年02月號 生活情報
女性工作者新福音 年享三天生理假
遠東新世紀 / 黃名亨

女性同仁每月的生理痛,有時痛到讓人受不了,卻又常礙於公司規定而不敢請假,不過,現在起,女性上班族不需要再擔心了,為體恤女性勞工,立法院已於2013年11月26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案」,原女性勞工每月可請一天生理假,現新增一年3天獨立的生理假,且不併入病假計算,若病假總天數不超過30天,還可依照勞基法領到半薪,對女性勞工來說,實屬一大福音。
生理假不與病假合併,女性同仁年度生理傷病假共33天
根據統計,臺灣女性每年平均生理假請假天數為3.3天,但15至64歲的就職女性只有1成請過生理假,不少女性生理痛卻不敢請假的原因是,過往請生理假必須與病假合併計算,一旦請了生理假,就會導致年度的病假額度減少。勞委會表示,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三項規定,只要病假總天數不超過30天,公司需給付半薪,如果30天病假都請完,仍可再請3天生理假,但這3天是不支薪,也就是女性同仁將會有共計33天的生理傷病假,預估約三百萬女性勞工可受惠。
雇主不得任意拒絕女性同仁申請生理假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第一項規定,女性受雇者因生理日導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惟勞資間本來應以誠實互信之原則相互對待,雇主雖然可以要求提出證明,但同一人請生理假之原因通常固定,雇主若要求每次生理假都必須提出醫師證明,則非屬必要之範圍。且經期不適症狀難以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縱使就醫,醫師也需根據病人描述生理症狀而診斷,但因每個人對於疼痛的忍耐程度不同,亦難以區分忍耐程度,除認定上十分困難外,也經常發生勞資爭議。
有鑑於此,勞委會特別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受僱者申請生理假時,無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若雇主仍要求受僱者必須提出生理假之證明文件,受僱者得向事業單位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當有專人立即查處。
生理假制度各國普及化,共同塑造平等職場環境
生理假目前在國際間並不罕見,日本在1947年設立第一個生理假法規,開全球為女性設立生理期假之首例;印尼勞工法也規定,女性每月可有2天的生理期休假。韓國勞工基準法甚至明訂,女性不但得享生理期假,且若女性拒絕生理期休假,企業還需要為女性支付額外的薪水。盼臺灣各界也能一起努力,營造友善職場,共同建構「平等、人性、安全、尊嚴」的勞動環境。(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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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假不與病假合併,女性同仁年度生理傷病假共33天
根據統計,臺灣女性每年平均生理假請假天數為3.3天,但15至64歲的就職女性只有1成請過生理假,不少女性生理痛卻不敢請假的原因是,過往請生理假必須與病假合併計算,一旦請了生理假,就會導致年度的病假額度減少。勞委會表示,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三項規定,只要病假總天數不超過30天,公司需給付半薪,如果30天病假都請完,仍可再請3天生理假,但這3天是不支薪,也就是女性同仁將會有共計33天的生理傷病假,預估約三百萬女性勞工可受惠。
雇主不得任意拒絕女性同仁申請生理假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第一項規定,女性受雇者因生理日導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惟勞資間本來應以誠實互信之原則相互對待,雇主雖然可以要求提出證明,但同一人請生理假之原因通常固定,雇主若要求每次生理假都必須提出醫師證明,則非屬必要之範圍。且經期不適症狀難以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縱使就醫,醫師也需根據病人描述生理症狀而診斷,但因每個人對於疼痛的忍耐程度不同,亦難以區分忍耐程度,除認定上十分困難外,也經常發生勞資爭議。
有鑑於此,勞委會特別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受僱者申請生理假時,無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若雇主仍要求受僱者必須提出生理假之證明文件,受僱者得向事業單位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當有專人立即查處。
生理假制度各國普及化,共同塑造平等職場環境
生理假目前在國際間並不罕見,日本在1947年設立第一個生理假法規,開全球為女性設立生理期假之首例;印尼勞工法也規定,女性每月可有2天的生理期休假。韓國勞工基準法甚至明訂,女性不但得享生理期假,且若女性拒絕生理期休假,企業還需要為女性支付額外的薪水。盼臺灣各界也能一起努力,營造友善職場,共同建構「平等、人性、安全、尊嚴」的勞動環境。(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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