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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號 生活情报

女性工作者新福音 年享三天生理假

远东新世纪 / 黄名亨
  女性同仁每月的生理痛,有时痛到让人受不了,却又常碍於公司规定而不敢请假,不过,现在起,女性上班族不需要再担心了,为体恤女性劳工,立法院已於2013年11月26日三读通过「性别工作平等法修正案」,原女性劳工每月可请一天生理假,现新增一年3天独立的生理假,且不并入病假计算,若病假总天数不超过30天,还可依照劳基法领到半薪,对女性劳工来说,实属一大福音。

生理假不与病假合并,女性同仁年度生理伤病假共33
  根据统计,台湾女性每年平均生理假请假天数为3.3天,但15至64岁的就职女性只有1成请过生理假,不少女性生理痛却不敢请假的原因是,过往请生理假必须与病假合并计算,一旦请了生理假,就会导致年度的病假额度减少。劳委会表示,依劳工请假规则第4条第三项规定,只要病假总天数不超过30天,公司需给付半薪,如果30天病假都请完,仍可再请3天生理假,但这3天是不支薪,也就是女性同仁将会有共计33天的生理伤病假,预估约三百万女性劳工可受惠。

雇主不得任意拒绝女性同仁申请生理假
  依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4条第一项规定,女性受雇者因生理日导致工作有困难者,每月得请生理假一日,必要时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关证明文件。惟劳资间本来应以诚实互信之原则相互对待,雇主虽然可以要求提出证明,但同一人请生理假之原因通常固定,雇主若要求每次生理假都必须提出医师证明,则非属必要之范围。且经期不适症状难以用客观判断或仪器检查,纵使就医,医师也需根据病人描述生理症状而诊断,但因每个人对於疼痛的忍耐程度不同,亦难以区分忍耐程度,除认定上十分困难外,也经常发生劳资争议。

  有监於此,劳委会特别修正《性别工作平等法施行细则》第13条规定,受雇者申请生理假时,无须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若雇主仍要求受雇者必须提出生理假之证明文件,受雇者得向事业单位所在地之劳工行政主管机关申诉,当有专人立即查处。

生理假制度各国普及化,共同塑造平等职场环境
  生理假目前在国际间并不罕见,日本在1947年设立第一个生理假法规,开全球为女性设立生理期假之首例;印尼劳工法也规定,女性每月可有2天的生理期休假。韩国劳工基准法甚至明订,女性不但得享生理期假,且若女性拒绝生理期休假,企业还需要为女性支付额外的薪水。盼台湾各界也能一起努力,营造友善职场,共同建构「平等、人性、安全、尊严」的劳动环境(资料来源: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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