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4月號 生活情報
如何認定「陰陽合同」的效力?
遠東新世紀(中國)投資 / 宋輝
一、案情簡介
2013年2月19日原告紀某與被告陳某簽訂了房產買賣協議,原告紀某為賣方,以480,000元的價格將其房屋出售給被告陳某,並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事後原告紀某訴至法院,以協議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請求法院撤銷。
被告陳某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了雙方於2013年2月8日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的房屋交易價格是627,000元。本案中出現了兩份合同,原告對被告提交的合同沒有異議,但認為這兩份合同都沒有履行,被告未支付任何購房款。
二、法院判決
綜合雙方對簽訂合同的履行情況及合同價格變化的解釋判斷,2月8日所簽訂的合同,應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和雙方實際履行的合同,因為成交價627,000元的合同更為真實、客觀,而2月19日簽訂的480,000元成交價則是雙方辦理產權證備案過程中產生的,其間的差價是為規避國家稅收政策,損害國家利益,應為無效,依法不予保護。現原告撇開已實際履行的2月8日的合同,片面地以不能反映真實交易價格的2月19日合同價格作為顯失公平的依據,要求撤銷,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法制室分析和建議
本案中,原告作為出賣房屋之所有權人,與被告先後簽訂兩份房屋買賣合同,其中,2月8日的房屋買賣合同內容較詳實,且被告已按該合同約定的價款履行,2月19日的房屋買賣合同卻對2月8日合同價格作出重大調整,並在房管部門備案登記。而二手房買賣合同送房管部門登記備案僅是物權變動的一個手續,房管登記行政機關依法不主動審查及確認該合同效力,故兩份合同的價格應依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認定。
本案事實上是二手房買賣中存在的「陰陽合同」問題,意即買賣雙方為了規避法律,對同一房屋的買賣簽訂兩份或多份不同的合同。其中,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合同具有隱蔽性,稱為「陰合同」,而為規避法律用的合同具有公示性,稱為「陽合同」。司法實踐中,一般表現為簽訂不同的價格,一種約定房價高於實際價格,以此作為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的依據,從而多申請貸款;另一種是約定房價低於實際價格,以此作為辦理房產過戶登記的依據,從而減少稅費。
對於陰合同和陽合同的效力認定,一般認為,由於陰合同不存在規避法律問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認定其效力。對於陽合同,如果認定為全部無效,依據雙方返還的法律後果,很可能導致賣方在房價上漲、買方在房價下跌時,以合同無效來規避市場風險,縱容當事人違反誠信原則;另一方面,無效後撤銷房產過戶登記和銀行按揭,特別是在再次買賣後的回轉,會導致社會資源浪費和經濟秩序混亂。因此,對於陽合同,應認定為部分無效,即價格條款無效。對於陽合同有效部分與陰合同存在的差異,除考慮合同的簽訂時間先後順序外,還應當以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為基礎,確定合同內容。
建議公司同仁正在涉及房產買賣時,如若可能,應儘量避免簽訂陰陽合同。若經過權衡考慮後,仍希望簽訂陰陽合同,作為買方,應力求在付款同時督促賣方協助完成房產交易過戶事宜,避免賣方事後反悔,從而在發生糾紛時,處於不利被動地位。作為賣方,則應全面考慮清楚,簽約後應尊重契約精神,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若從避免交易風險角度考慮,約定房價低於實際價格的情況下,建議應在收到陰合同確定的合同價款的同時或之後,進行房產過戶轉讓手續,最大限度保證自身權益。(案例來源:江蘇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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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19日原告紀某與被告陳某簽訂了房產買賣協議,原告紀某為賣方,以480,000元的價格將其房屋出售給被告陳某,並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事後原告紀某訴至法院,以協議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請求法院撤銷。
被告陳某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了雙方於2013年2月8日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的房屋交易價格是627,000元。本案中出現了兩份合同,原告對被告提交的合同沒有異議,但認為這兩份合同都沒有履行,被告未支付任何購房款。
二、法院判決
綜合雙方對簽訂合同的履行情況及合同價格變化的解釋判斷,2月8日所簽訂的合同,應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和雙方實際履行的合同,因為成交價627,000元的合同更為真實、客觀,而2月19日簽訂的480,000元成交價則是雙方辦理產權證備案過程中產生的,其間的差價是為規避國家稅收政策,損害國家利益,應為無效,依法不予保護。現原告撇開已實際履行的2月8日的合同,片面地以不能反映真實交易價格的2月19日合同價格作為顯失公平的依據,要求撤銷,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法制室分析和建議
本案中,原告作為出賣房屋之所有權人,與被告先後簽訂兩份房屋買賣合同,其中,2月8日的房屋買賣合同內容較詳實,且被告已按該合同約定的價款履行,2月19日的房屋買賣合同卻對2月8日合同價格作出重大調整,並在房管部門備案登記。而二手房買賣合同送房管部門登記備案僅是物權變動的一個手續,房管登記行政機關依法不主動審查及確認該合同效力,故兩份合同的價格應依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認定。
本案事實上是二手房買賣中存在的「陰陽合同」問題,意即買賣雙方為了規避法律,對同一房屋的買賣簽訂兩份或多份不同的合同。其中,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合同具有隱蔽性,稱為「陰合同」,而為規避法律用的合同具有公示性,稱為「陽合同」。司法實踐中,一般表現為簽訂不同的價格,一種約定房價高於實際價格,以此作為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的依據,從而多申請貸款;另一種是約定房價低於實際價格,以此作為辦理房產過戶登記的依據,從而減少稅費。
對於陰合同和陽合同的效力認定,一般認為,由於陰合同不存在規避法律問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認定其效力。對於陽合同,如果認定為全部無效,依據雙方返還的法律後果,很可能導致賣方在房價上漲、買方在房價下跌時,以合同無效來規避市場風險,縱容當事人違反誠信原則;另一方面,無效後撤銷房產過戶登記和銀行按揭,特別是在再次買賣後的回轉,會導致社會資源浪費和經濟秩序混亂。因此,對於陽合同,應認定為部分無效,即價格條款無效。對於陽合同有效部分與陰合同存在的差異,除考慮合同的簽訂時間先後順序外,還應當以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為基礎,確定合同內容。
建議公司同仁正在涉及房產買賣時,如若可能,應儘量避免簽訂陰陽合同。若經過權衡考慮後,仍希望簽訂陰陽合同,作為買方,應力求在付款同時督促賣方協助完成房產交易過戶事宜,避免賣方事後反悔,從而在發生糾紛時,處於不利被動地位。作為賣方,則應全面考慮清楚,簽約後應尊重契約精神,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若從避免交易風險角度考慮,約定房價低於實際價格的情況下,建議應在收到陰合同確定的合同價款的同時或之後,進行房產過戶轉讓手續,最大限度保證自身權益。(案例來源:江蘇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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