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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號 生活情报

如何认定「阴阳合同」的效力?

远东新世纪(中国)投资 / 宋辉
一、案情简介
  2013年2月19日原告纪某与被告陈某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原告纪某为卖方,以480,000元的价格将其房屋出售给被告陈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事後原告纪某诉至法院,以协议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请求法院撤销。

  被告陈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双方於2013年2月8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易价格是627,000元。本案中出现了两份合同,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合同没有异议,但认为这两份合同都没有履行,被告未支付任何购房款。


二、法院判决
  综合双方对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合同价格变化的解释判断,2月8日所签订的合同,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和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因为成交价627,000元的合同更为真实、客观,而2月19日签订的480,000元成交价则是双方办理产权证备案过程中产生的,其间的差价是为规避国家税收政策,损害国家利益,应为无效,依法不予保护。现原告撇开已实际履行的2月8日的合同,片面地以不能反映真实交易价格的2月19日合同价格作为显失公平的依据,要求撤销,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制室分析和建议
  本案中,原告作为出卖房屋之所有权人,与被告先後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其中,2月8日的房屋买卖合同内容较详实,且被告已按该合同约定的价款履行,2月19日的房屋买卖合同却对2月8日合同价格作出重大调整,并在房管部门备案登记。而二手房买卖合同送房管部门登记备案仅是物权变动的一个手续,房管登记行政机关依法不主动审查及确认该合同效力,故两份合同的价格应依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认定。

  本案事实上是二手房买卖中存在的「阴阳合同」问题,意即买卖双方为了规避法律,对同一房屋的买卖签订两份或多份不同的合同。其中,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具有隐蔽性,称为「阴合同」,而为规避法律用的合同具有公示性,称为「阳合同」。司法实践中,一般表现为签订不同的价格,一种约定房价高於实际价格,以此作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依据,从而多申请贷款;另一种是约定房价低於实际价格,以此作为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依据,从而减少税费。

  对於阴合同和阳合同的效力认定,一般认为,由於阴合同不存在规避法律问题,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其效力。对於阳合同,如果认定为全部无效,依据双方返还的法律後果,很可能导致卖方在房价上涨、买方在房价下跌时,以合同无效来规避市场风险,纵容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另一方面,无效後撤销房产过户登记和银行按揭,特别是在再次买卖後的回转,会导致社会资源浪费和经济秩序混乱。因此,对於阳合同,应认定为部分无效,即价格条款无效。对於阳合同有效部分与阴合同存在的差异,除考虑合同的签订时间先後顺序外,还应当以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确定合同内容。

  建议公司同仁正在涉及房产买卖时,如若可能,应尽量避免签订阴阳合同。若经过权衡考虑後,仍希望签订阴阳合同,作为买方,应力求在付款同时督促卖方协助完成房产交易过户事宜,避免卖方事後反悔,从而在发生纠纷时,处於不利被动地位。作为卖方,则应全面考虑清楚,签约後应尊重契约精神,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若从避免交易风险角度考虑,约定房价低於实际价格的情况下,建议应在收到阴合同确定的合同价款的同时或之後,进行房产过户转让手续,最大限度保证自身权益。
(案例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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