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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8月號 生活情報

談勞工保險之老年給付(下)

/ 遠東紡織.陳文山
案例:某丙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年資滿二十五年退職後,若不    直接申領老年給付,嗣後得否隨時提出申領? 解答:基本上某丙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    退職者,便得請領老年給付。另依勞委會台七十七勞保二字    第一七一○四號函釋,被保險人於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滿    二十五年於此次勞工保險條例修正生效(77年02月03日)後    退職,未申領老年給付,其後再受僱於其他投保單位,於退    職時,得請領老年給付。    而且某丙只需在後來任職的公司提出申請即可,不必再千里    迢迢,大費周章的跑回原公司申請。 .............................
案例:某丁參加勞保已經17年,惟    尚未達到請領老年給付之資    格,若被遣散則如何續保? 解答: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之    一規定,被保險人參加保險    ,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    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    保險者,可由原投保單位為    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    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日止。    為了保障中、高齡勞工被裁    減資遣後,又還不符合請領    老年給付條件,被裁減資遣的被保險人可以繼續加保至符合    請領老年給付為止,讓被保險人繼續加保到找到下個工作為    止。    勞保局指出,如果被保險人一直找不到工作,才可繼續加保    到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但是待業期間較長,由於投保    薪資不得調整,還是以另覓工作加入勞保對被保險人較為有    利。    而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80%,其餘20%由政府補助。被保險    人務請記得繳交保險費給為其辦理繼續加保的投保單位(原    服務單位或代辦團體),如果積欠2個月的保險費未繳,須    依規定退保,請被保險人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 案例:某戊領取公司退休金後,轉調關係企業? 解答:公司員工領取退休金並轉調關係企業,如最後單位出具證明    其在各關係企業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並給予資遣費或    退休金者,得視為「同一投保單位」,請領勞保老年給付。    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規定,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    第三款所稱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被保險人在有隸屬關係之雇主、機構或團體內加保。    (二)被保險人在依法令規定合併或改組前後之雇主、機構       或團體加保。    (三)被保險人在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移轉民營前       後之雇主、機構或團體加保。    惟為保障被保險人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權益,勞委會考量    現時企業型態變遷及勞工職業轉換特質,多次函示放寬同一    投保單位之認定標準,如:88年03月11日台八十八勞保二字    第○○八七三九號函示放寬解釋:「至於勞工在各關係企業    間調動,係配合雇主經營策略調整之需要,為顧及其權益,    如各關係企業在資遣員工時,依其服務年資分別發給資遣費    ,且最後服務單位願意出具證明,其在各關係企業之保險年    資合計滿二十五年者,准予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    一項第三款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而今若公司修改內部退休辦法,將退休條件由年資滿二十五    年降低為二十年,則員工領取退休金後再轉調其關係企業工    作時,其前後之投保單位得否視為同一投保單位請領勞工保    險老年給付?    對此,勞委會鑑於修改退休辦法係公司經營策略之調整,有    助其公司人事新陳代謝,增加產業競爭能力,惟為確保員工    勞保權益,爰於88年12月24日以台八十八勞保二字第○○五    三七四一號函再度放寬解釋,公司修改退休辦法,自請退休    條件由年資須滿二十五年改為二十年,如在公司服務滿二十    年之員工辦理退休後再轉至關係企業服務,且取得最後服務    單位之該項證明,其在各關係企業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二十五    年並給予退休金或資遣費者,准予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    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   「權利是給知道的人」,或許老年給付與您相距甚遠,未來也可能改以國民年金的方式發給,但是在多變的職場中,多一份瞭解,便是多一分掌握,更是多一分對自己未來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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