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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8月號 生活情报

谈劳工保险之老年给付(下)

/ 远东纺织.陈文山
案例:某丙在同一投保单位参加保险年资满二十五年退职後,若不    直接申领老年给付,嗣後得否随时提出申领? 解答:基本上某丙在同一投保单位参加保险之年资合计满二十五年    退职者,便得请领老年给付。另依劳委会台七十七劳保二字    第一七一○四号函释,被保险人於同一投保单位参加保险满    二十五年於此次劳工保险条例修正生效(77年02月03日)後    退职,未申领老年给付,其後再受雇於其他投保单位,於退    职时,得请领老年给付。    而且某丙只需在後来任职的公司提出申请即可,不必再千里    迢迢,大费周章的跑回原公司申请。 .............................
案例:某丁参加劳保已经17年,惟    尚未达到请领老年给付之资    格,若被遣散则如何续保? 解答:依照劳工保险条例第九条之    一规定,被保险人参加保险    ,年资合计满十五年,被裁    减资遣而自愿继续参加劳工    保险者,可由原投保单位为    其办理参加普通事故保险,    至符合请领老年给付日止。    为了保障中、高龄劳工被裁    减资遣後,又还不符合请领    老年给付条件,被裁减资遣的被保险人可以继续加保至符合    请领老年给付为止,让被保险人继续加保到找到下个工作为    止。    劳保局指出,如果被保险人一直找不到工作,才可继续加保    到符合请领老年给付之日止。但是待业期间较长,由於投保    薪资不得调整,还是以另觅工作加入劳保对被保险人较为有    利。    而保险费由被保险人负担80%,其余20%由政府补助。被保险    人务请记得缴交保险费给为其办理继续加保的投保单位(原    服务单位或代办团体),如果积欠2个月的保险费未缴,须    依规定退保,请被保险人注意相关规定,以维护自身权益。 ............................. 案例:某戊领取公司退休金後,转调关系企业? 解答:公司员工领取退休金并转调关系企业,如最後单位出具证明    其在各关系企业之保险年资合计满二十五年并给予资遣费或    退休金者,得视为「同一投保单位」,请领劳保老年给付。    同条例施行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第三款所称在同一投保单位参加保险,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被保险人在有隶属关系之雇主、机构或团体内加保。    (二)被保险人在依法令规定合并或改组前後之雇主、机构       或团体加保。    (三)被保险人在依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规定移转民营前       後之雇主、机构或团体加保。    惟为保障被保险人请领劳工保险老年给付权益,劳委会考量    现时企业型态变迁及劳工职业转换特质,多次函示放宽同一    投保单位之认定标准,如:88年03月11日台八十八劳保二字    第○○八七三九号函示放宽解释:「至於劳工在各关系企业    间调动,系配合雇主经营策略调整之需要,为顾及其权益,    如各关系企业在资遣员工时,依其服务年资分别发给资遣费    ,且最後服务单位愿意出具证明,其在各关系企业之保险年    资合计满二十五年者,准予比照劳工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第    一项第三款规定请领老年给付」。    而今若公司修改内部退休办法,将退休条件由年资满二十五    年降低为二十年,则员工领取退休金後再转调其关系企业工    作时,其前後之投保单位得否视为同一投保单位请领劳工保    险老年给付?    对此,劳委会监於修改退休办法系公司经营策略之调整,有    助其公司人事新陈代谢,增加产业竞争能力,惟为确保员工    劳保权益,爰於88年12月24日以台八十八劳保二字第○○五    三七四一号函再度放宽解释,公司修改退休办法,自请退休    条件由年资须满二十五年改为二十年,如在公司服务满二十    年之员工办理退休後再转至关系企业服务,且取得最後服务    单位之该项证明,其在各关系企业之保险年资合计满二十五    年并给予退休金或资遣费者,准予比照劳工保险条例第五十    八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请领老年给付。 .............................   「权利是给知道的人」,或许老年给付与您相距甚远,未来也可能改以国民年金的方式发给,但是在多变的职场中,多一份了解,便是多一分掌握,更是多一分对自己未来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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