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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號 生活情報

通訊軟體請假? 當心丟飯碗!

遠東新世紀 / 廖至謙
  隨著網路資源發展日趨完善,人們也逐漸改變與他人溝通的方法與途徑,其中,臉書或LINE等通訊軟體,不僅豐富日常互動,也改變了職場交流型態。然而,近期有愈來愈多勞工透過「非傳統」的方式向雇主請假,也衍生出不少爭議,建議大家必須注意是否確實完成請假程序,避免貪圖一時方便而犧牲工作飯碗。

  日前臺中某超商副店長因身體不適,使用LINE向主管請假三天,主管回覆「YES」,同意其在家休息,但副店長事後卻未補辦手續,在10天後遭公司以「曠職」為由,透過LINE解雇該名員工。當事人憤而提告,但臺中地方法院2013年度勞訴字第110號判定曠職屬實、解雇合法。

勞工用LINE請假→曠職屬實
  法官認為,該副店長並未依公司規定辦理正確請假手續(填寫請假單並提出證明文件),故構成曠職之事實。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表述: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雇主用LINE解雇→解雇合法
  法官認為,勞動契約之終止權屬形成權之一種,於勞資任一方行使其權利時,即發生效力(辭職或解雇),不必獲得相對人之同意。法律無規定解雇之形式,不論書面或口頭,只要意思表達至相對人就生效。

  此判決之所以引發各界關切,重點在於,為何同樣透過通訊軟體,主管可以解雇員工,但勞工想請假卻還是必須循正規管道呢?勞動部解釋,雖然勞工以口頭或書面表達理由與天數就能請假,但即使用LINE告知主管,事後還是必須依工作規定或勞動契約辦妥手續,如公司規章明訂請病假需繳交病歷證明、或是請假天數較長,須經高階主管同意等,應確實完備相關條件,才算完成請假程序。

  雖然員工以通訊軟體通知主管及代理人,使公司業務不致延誤,但仍需遵循相關規定,以正式書面形式提交請假,惟雇主亦可考量給與事後補救空間。最高行政法院2012年度判字第313號判決:「按法令規定法律行為應遵守一定之程序或方式者,若無特別規定不能事後補正,本於法律行為有效性之原則,應准許當事人提出補正。」由於勞工未必熟悉勞資法令與工作規則,雇主也應告知勞工在特殊情況下請假的補正措施,才能避免雙方糾紛,促進勞資和諧與公平。(參考資料來源:能力雜誌、勞動基準法、中華民國勞動部:http://www.mol.gov.tw/、臺中地方法院:http://tcd.judicia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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