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8月號 生活情報
解析法定形式之代書遺囑
遠東新世紀(中國)投資法制室 / 宋輝
案情簡介
大陳與小陳為姊妹,兩人母親──黃某於2012年3月去世。母親去世後,姊妹倆因遺產分配發生爭議。大陳拿出由其代為書寫但有黃某加蓋手印及三位見證人簽字的遺囑,稱父母留下的三套房產及兩個店面,由其繼承其中兩套房產與一個店面,小陳則繼承另一套房產及一個店面。
小陳認為大陳出示的遺囑無效,遂將姊姊告上法庭,要求兩人平均分配父母遺留的房產。根據小陳所訴,大陳提供的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為無效遺囑,本案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由其與大陳共同繼承,平均分配。大陳則辯稱該遺囑有其母親的手印,並有三位見證人的簽字,可以證實遺囑內容是母親黃某生前的真實意思,應當保護死者遺願。
法院判決
經法院查明,黃某生前並不識字,至於三位見證人也僅在遺囑上簽字,並未見證該遺囑的形成過程,同時,遺囑由大陳列印製成,內容並未向三位見證人宣讀,且遺囑上黃某姓名也為列印形成。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認定被告大陳提供之遺囑並不符合法律規定代書遺囑的形式,判決遺囑無效。
案件解析以及法制室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自書遺囑」是指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則是由遺囑人口述,請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本案中,被繼承人黃某不識字,不能親筆書寫遺囑,因此屬於代書遺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由此可知,代書遺囑應當具備以下三個形式要件:1.有兩個以上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見證人當場見證;2.由其中一個見證人代書;3.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遺囑人均須簽名。以上三個要件缺少任何一個,遺囑即無效。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足見繼承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意即不能由繼承人代書遺囑。
本案中,遺囑由大陳代書列印形成,而大陳本身即具繼承人身份,加上遺囑並未向見證人宣讀,見證人未對遺囑形成的全部過程進行見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5條規定,「繼承法實施前訂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遺囑,如內容合法,又有充分證據證明確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遺囑有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實施後訂立的遺囑,則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才能認定有效,本案中,大陳提供的遺囑不符合代書遺囑的法定形式要求,因此認定遺囑無效,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予以分割。
隨著時代變遷與百姓法律意識的提升,愈來愈多人選擇以遺囑方式來處理自己的財產,透過此案例的解析,希望提醒大家注意,並非所有遺囑都能獲得法律的保護,訂立遺囑時,要充分考慮遺囑人是否有遺囑能力、遺囑是否遵照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內容和形式是否均符合法律規定,以免導致遺囑無效。同時,有鑒於在沒有其他證據反駁的情況下,公證遺囑的效力可以直接認定,建議在涉及重大遺產繼承時,儘量採用公證遺囑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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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陳與小陳為姊妹,兩人母親──黃某於2012年3月去世。母親去世後,姊妹倆因遺產分配發生爭議。大陳拿出由其代為書寫但有黃某加蓋手印及三位見證人簽字的遺囑,稱父母留下的三套房產及兩個店面,由其繼承其中兩套房產與一個店面,小陳則繼承另一套房產及一個店面。
小陳認為大陳出示的遺囑無效,遂將姊姊告上法庭,要求兩人平均分配父母遺留的房產。根據小陳所訴,大陳提供的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為無效遺囑,本案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由其與大陳共同繼承,平均分配。大陳則辯稱該遺囑有其母親的手印,並有三位見證人的簽字,可以證實遺囑內容是母親黃某生前的真實意思,應當保護死者遺願。
法院判決
經法院查明,黃某生前並不識字,至於三位見證人也僅在遺囑上簽字,並未見證該遺囑的形成過程,同時,遺囑由大陳列印製成,內容並未向三位見證人宣讀,且遺囑上黃某姓名也為列印形成。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認定被告大陳提供之遺囑並不符合法律規定代書遺囑的形式,判決遺囑無效。
案件解析以及法制室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自書遺囑」是指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則是由遺囑人口述,請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本案中,被繼承人黃某不識字,不能親筆書寫遺囑,因此屬於代書遺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由此可知,代書遺囑應當具備以下三個形式要件:1.有兩個以上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見證人當場見證;2.由其中一個見證人代書;3.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遺囑人均須簽名。以上三個要件缺少任何一個,遺囑即無效。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足見繼承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意即不能由繼承人代書遺囑。
本案中,遺囑由大陳代書列印形成,而大陳本身即具繼承人身份,加上遺囑並未向見證人宣讀,見證人未對遺囑形成的全部過程進行見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5條規定,「繼承法實施前訂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遺囑,如內容合法,又有充分證據證明確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遺囑有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實施後訂立的遺囑,則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才能認定有效,本案中,大陳提供的遺囑不符合代書遺囑的法定形式要求,因此認定遺囑無效,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予以分割。
隨著時代變遷與百姓法律意識的提升,愈來愈多人選擇以遺囑方式來處理自己的財產,透過此案例的解析,希望提醒大家注意,並非所有遺囑都能獲得法律的保護,訂立遺囑時,要充分考慮遺囑人是否有遺囑能力、遺囑是否遵照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內容和形式是否均符合法律規定,以免導致遺囑無效。同時,有鑒於在沒有其他證據反駁的情況下,公證遺囑的效力可以直接認定,建議在涉及重大遺產繼承時,儘量採用公證遺囑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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