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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5月號 生活情报

当遗产可能少於被继承人生前之负债时,继承人要如何自保?

/ 远纺法制室
  文鸿的母亲早逝,在其服兵役期间父亲亦病故,文鸿与弟弟处理完父亲之後事,便着手整理父亲生前遗物。   文鸿只知父亲生前因经商失败周转不灵,致被列为拒绝往来户,故除少数动产外,并无其他具有相当财产价值之遗产,至於父亲生前之负债情形,文鸿兄弟二人并不清楚,其曾听闻别人因继承而发生「负债子偿」之下场,故兄弟二人甚感忧心,不知如何是好?   按我国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继承,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开始。」而继承一旦开始,被继承人之一切权利义务(含财产及债务)即由继承人当然包括的继承,如继承人知悉被继承人生前所负之债务远大於其所留之遗产,则为避免因继承而须背负庞大之债务,即有必要办理抛弃继承权之手续。所谓抛弃继承,系指继承开始後,依法有继承权之人依法定方式所为否认继承效力之意思表示,亦即应为继承之人,具状向法院表示不要继承被继承人遗留财产上之一切权利及义务。   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继承人得抛弃其继承权。」,第二项规定:「前项抛弃,应於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二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为之。并以书面通知因其抛弃而应为继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由上可知继承人不得预先声明抛弃其对某人未来之继承权,且抛弃继承须践行法定之方式及程序,否则不生抛弃继承之效力。除上述被继承人生前负债因素之考量外,实务上亦常见因其他因素(如出嫁女儿被要求抛弃继承权)而抛弃继承者。无论何者,皆须按後述之手续办理。   抛弃继承一般系由抛弃继承权之人,於法定期间内,以邮局存证信函通知因其抛弃而应为继承之人,然後再具抛弃继承声请状并检附下列文件,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之管辖法院提出声请:   (一)、被继承人除户户籍誊本或死亡证明书正本。   (二)、抛弃继承人之印监证明及户籍誊本正本。   (三)、继承系统表。   (四)、抛弃继承声明书正本(签名并盖用印监章)。   (五)、抛弃继承通知函及送达回执或收据影本。      抛弃继承声请状及上述(三)至(五)之文件例稿,在司法院之网站及法院服务中心均可取得,向法院提出抛弃继承声请状後,法院将审查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及具备必要文件,如有欠缺而得补正,则通知当事人为补正,如所附文件等均无问题,则法院大约在二至三星期内,即会回函准予备查,表示抛弃继承之手续业已办妥,抛弃继承经法院函准备查者,溯及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亦即被继承人死亡时,抛弃人即非继承人而不继承被继承人之权利义务。   被继承人如遗有财产,但继承人不知被继承人生前负债情形(如有无签发票据或背书、保证等),则可选择办理限定继承。所谓限定继承系继承人限定以因继承所得之遗产,偿还被继承人之债务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为限定继承应於继承开始时起三个月内,开具遗产清册呈报法院,该三个月期限法院因继承人之声请认为必要得延展之。继承人如有数人,只要有一位继承人向法院提出声请,就视同全部继承人皆声请限定继承。限定继承之好处在於经清算遗产之程序偿还被继承人之债务後,如有剩余财产,继承人得受分配,纵经清查结果,被继承人所遗留之债务超过遗产,就该超过部分,继承人亦不须以其自身固有之财产负清偿之责。   无论抛弃继承或是限定继承,其法定期限均甚短,且须践行一定之方式,故继承人於继承开始时,应即审慎考量,决定是否须办理抛弃继承或限定继承之手续,以免将来发生「父债子偿」之情形。(本通报内容未经同意不得任意转载或引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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