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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9月號 生活情报

劳工退休後生活的保障:劳保老年给付+劳工退休金制度

/ 远纺人资处.王明伦
  立法院於民国九十三年六月通过「劳工退休金条例」,并於今年七月正式实施。因民众常常误解「劳工退休金条例」实施後,劳保老年给付办法有所变革,造成诸多困扰,本期特针对劳保老年给付与劳工退休金条例两制度加以厘清比较。   「劳保老年给付」是根据「劳工保险条例」所提供的一项给付,劳工每个月缴交保险费给劳保局,当被保险人符合老年给付条件时,劳保局依其申请时之保险年资及投保薪资(按被保险人退休之当月起前三年平均月投保薪资计算)核算其老年给付金额,并采一次给付方式发给,只要是符合请领资格的人皆可领取,不会因为劳工换工作而有所影响。   「劳工退休金制度」系指劳工退休时,雇主依法给与劳工之退休金,可分为新制与旧制,旧制系依据「劳动基准法」,由雇主依每月申报之薪资总额提拨2%~15%之金额至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当中,做为劳工退休准备金。此帐户专款专用,所有权属於雇主,并由中央信托局办理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当劳工符合退休条件向雇主请领退休金时,雇主可由退休准备金专户中支付。然由於国内多属中小企业型态,加上劳工经常换工作,所以许多劳工在退休後经常领不到退休金。   为改善劳工退休旧制诸多弊端,「劳工退休金条例」(以下称新制)於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开始实施後,劳工若选择新制,即可拥有一个属於个人的帐户,雇主每个月帮劳工所提拨的退休金将存至这个专属的帐户当中,由劳保局统一管理。   综上所述,劳工保险条例之老年给付与劳工退休金制度两者截然不同,今年七月一日起实施之劳工退休金条例,并不会影响劳保被保险人原有之劳保老年给付权益,还可为劳工退休生活多一层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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