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8月號 生活情报
国保有好康!7月1日起新增生育给付
远东新世纪 / 陈思宇
参加国保的妈妈们也可以请领生育给付了!「国民年金法」修正增列生育给付项目,7月1日起,在国保加保生效期间分娩或早产(含死产)的女性被保险人,均可向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保局申请国保生育给付,给付金额是按照国保月投保金额发给1个月(目前是17,280元),如果是双胞胎或多胞胎,还可按比例增加发放金额,举例来说,生双胞胎可以领得34,560元(17,280元×2),生三胞胎可以领得51,840元(17,280元×3)。
配合国保生育给付政策的上路,「国民年金生育给付申请书」已上传至「劳保局全球资讯网(http://www.bli.gov.tw)/书表索取及范例」供民众下载使用,至於不方便使用网路下载列印的民众,也可直接到劳保局各地办事处索取。民众只要将填妥的申请书(须黏贴指定入帐的存摺封面影本)及相关证明文件,以挂号寄送至劳保局国民年金业务处(台北市中正区济南路二段42号),或送交劳保局办事处收件即可。申请案件若经劳保局审查符合请领资格,就会将给付款项汇入申请人指定的帐户。
不过劳保局特别提醒民众,除了国保之外,劳保和农保也都提供生育给付的保障,惟这三种保险的生育给付不能重复请领,所以如果民众同时符合国保、劳保或农保生育给付的请领规定,可以选择领取给付条件较好的劳保或农保生育给付。
国民年金请领生育给付说明
一、请领资格:
被保险人於保险有效期间分娩或早产,得请领生育给付。(依中华民国妇产科医学会79年12月20日第079号函释规定,所谓早产,系指妊娠大於20周,小於37周生产者;或胎儿出生时体重大於500公克,少於2500公克者)
二、给付标准:
按被保险人分娩或早产当时之月投保金额一次发给1个月生育给付,分娩或早产为双生以上者,比例增给。被保险人同时符合相关社会保险生育给付或补助条件者,仅得择一请领。
三、请领手续:
请领生育给付时,应检具下列书表证明送劳保局:
(一)国民年金生育给付申请书及给付收据。
(二)1.婴儿出生证明书或载有生母姓名及婴儿出生年月日之户籍誊本。(死产者,应检附医疗院所或领有执业执照之医师、助产人员所出具之死产证明书)
2.持海外出生证明书者,除应检附被保险人护照影本外,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1)国外制作之出生证明书,应经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验证;其在国内由外国驻台使领馆或授权机构制作者,应经外交部复验。
(2)大陆地区制作之出生证明书,应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注: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3)香港或澳门制作之出生证明书,应经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门设立或指定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注:香港为中华旅行社、澳门为台北经济文化中心)
(4)出生证明书为外文者,应检附经上述所列单位验证或国内公证人认证之中文译本。
前开出生证明书及早(死)产证明书均应载明产妇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等基本资料;早(死)产证明书并应载明早(死)产日期、妊娠周数及最终月经日期。
四、请领期限:
领取生育给付之请求权,自得请领之日起,因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五、发给方式:
如经审查符合请领条件及申请手续完备者,迳汇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国内金融机构帐户。
六、附注:
(一)被保险人流产、葡萄胎及子宫外孕者,不得申请生育给付。
(二)申请时应据实填写,如有虚假之伪造、诈欺行为者,将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资料来源: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工保险局全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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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国保生育给付政策的上路,「国民年金生育给付申请书」已上传至「劳保局全球资讯网(http://www.bli.gov.tw)/书表索取及范例」供民众下载使用,至於不方便使用网路下载列印的民众,也可直接到劳保局各地办事处索取。民众只要将填妥的申请书(须黏贴指定入帐的存摺封面影本)及相关证明文件,以挂号寄送至劳保局国民年金业务处(台北市中正区济南路二段42号),或送交劳保局办事处收件即可。申请案件若经劳保局审查符合请领资格,就会将给付款项汇入申请人指定的帐户。
不过劳保局特别提醒民众,除了国保之外,劳保和农保也都提供生育给付的保障,惟这三种保险的生育给付不能重复请领,所以如果民众同时符合国保、劳保或农保生育给付的请领规定,可以选择领取给付条件较好的劳保或农保生育给付。
国民年金请领生育给付说明
一、请领资格:
被保险人於保险有效期间分娩或早产,得请领生育给付。(依中华民国妇产科医学会79年12月20日第079号函释规定,所谓早产,系指妊娠大於20周,小於37周生产者;或胎儿出生时体重大於500公克,少於2500公克者)
二、给付标准:
按被保险人分娩或早产当时之月投保金额一次发给1个月生育给付,分娩或早产为双生以上者,比例增给。被保险人同时符合相关社会保险生育给付或补助条件者,仅得择一请领。
三、请领手续:
请领生育给付时,应检具下列书表证明送劳保局:
(一)国民年金生育给付申请书及给付收据。
(二)1.婴儿出生证明书或载有生母姓名及婴儿出生年月日之户籍誊本。(死产者,应检附医疗院所或领有执业执照之医师、助产人员所出具之死产证明书)
2.持海外出生证明书者,除应检附被保险人护照影本外,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1)国外制作之出生证明书,应经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验证;其在国内由外国驻台使领馆或授权机构制作者,应经外交部复验。
(2)大陆地区制作之出生证明书,应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注: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3)香港或澳门制作之出生证明书,应经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门设立或指定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注:香港为中华旅行社、澳门为台北经济文化中心)
(4)出生证明书为外文者,应检附经上述所列单位验证或国内公证人认证之中文译本。
前开出生证明书及早(死)产证明书均应载明产妇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等基本资料;早(死)产证明书并应载明早(死)产日期、妊娠周数及最终月经日期。
四、请领期限:
领取生育给付之请求权,自得请领之日起,因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五、发给方式:
如经审查符合请领条件及申请手续完备者,迳汇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国内金融机构帐户。
六、附注:
(一)被保险人流产、葡萄胎及子宫外孕者,不得申请生育给付。
(二)申请时应据实填写,如有虚假之伪造、诈欺行为者,将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资料来源: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工保险局全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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