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8月號 生活情報
國保有好康!7月1日起新增生育給付
遠東新世紀 / 陳思宇
參加國保的媽媽們也可以請領生育給付了!「國民年金法」修正增列生育給付項目,7月1日起,在國保加保生效期間分娩或早產(含死產)的女性被保險人,均可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局申請國保生育給付,給付金額是按照國保月投保金額發給1個月(目前是17,280元),如果是雙胞胎或多胞胎,還可按比例增加發放金額,舉例來說,生雙胞胎可以領得34,560元(17,280元×2),生三胞胎可以領得51,840元(17,280元×3)。
配合國保生育給付政策的上路,「國民年金生育給付申請書」已上傳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bli.gov.tw)/書表索取及範例」供民眾下載使用,至於不方便使用網路下載列印的民眾,也可直接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索取。民眾只要將填妥的申請書(須黏貼指定入帳的存摺封面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以掛號寄送至勞保局國民年金業務處(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42號),或送交勞保局辦事處收件即可。申請案件若經勞保局審查符合請領資格,就會將給付款項匯入申請人指定的帳戶。
不過勞保局特別提醒民眾,除了國保之外,勞保和農保也都提供生育給付的保障,惟這三種保險的生育給付不能重複請領,所以如果民眾同時符合國保、勞保或農保生育給付的請領規定,可以選擇領取給付條件較好的勞保或農保生育給付。
國民年金請領生育給付說明
一、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依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79年12月20日第079號函釋規定,所謂早產,係指妊娠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者;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少於2500公克者)
二、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時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1個月生育給付,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三、請領手續:
請領生育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書表證明送勞保局:
(一)國民年金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1.嬰兒出生證明書或載有生母姓名及嬰兒出生年月日之戶籍謄本。(死產者,應檢附醫療院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死產證明書)
2.持海外出生證明書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國外製作之出生證明書,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2)大陸地區製作之出生證明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註: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3)香港或澳門製作之出生證明書,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註:香港為中華旅行社、澳門為台北經濟文化中心)
(4)出生證明書為外文者,應檢附經上述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開出生證明書及早(死)產證明書均應載明產婦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基本資料;早(死)產證明書並應載明早(死)產日期、妊娠週數及最終月經日期。
四、請領期限:
領取生育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五、發給方式:
如經審查符合請領條件及申請手續完備者,逕匯至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
六、附註:
(一)被保險人流產、葡萄胎及子宮外孕者,不得申請生育給付。
(二)申請時應據實填寫,如有虛假之偽造、詐欺行為者,將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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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國保生育給付政策的上路,「國民年金生育給付申請書」已上傳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bli.gov.tw)/書表索取及範例」供民眾下載使用,至於不方便使用網路下載列印的民眾,也可直接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索取。民眾只要將填妥的申請書(須黏貼指定入帳的存摺封面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以掛號寄送至勞保局國民年金業務處(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42號),或送交勞保局辦事處收件即可。申請案件若經勞保局審查符合請領資格,就會將給付款項匯入申請人指定的帳戶。
不過勞保局特別提醒民眾,除了國保之外,勞保和農保也都提供生育給付的保障,惟這三種保險的生育給付不能重複請領,所以如果民眾同時符合國保、勞保或農保生育給付的請領規定,可以選擇領取給付條件較好的勞保或農保生育給付。
國民年金請領生育給付說明
一、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依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79年12月20日第079號函釋規定,所謂早產,係指妊娠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者;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少於2500公克者)
二、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時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1個月生育給付,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三、請領手續:
請領生育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書表證明送勞保局:
(一)國民年金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1.嬰兒出生證明書或載有生母姓名及嬰兒出生年月日之戶籍謄本。(死產者,應檢附醫療院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死產證明書)
2.持海外出生證明書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國外製作之出生證明書,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2)大陸地區製作之出生證明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註: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3)香港或澳門製作之出生證明書,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註:香港為中華旅行社、澳門為台北經濟文化中心)
(4)出生證明書為外文者,應檢附經上述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開出生證明書及早(死)產證明書均應載明產婦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基本資料;早(死)產證明書並應載明早(死)產日期、妊娠週數及最終月經日期。
四、請領期限:
領取生育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五、發給方式:
如經審查符合請領條件及申請手續完備者,逕匯至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
六、附註:
(一)被保險人流產、葡萄胎及子宮外孕者,不得申請生育給付。
(二)申請時應據實填寫,如有虛假之偽造、詐欺行為者,將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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