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08月號 生活情報
談職業災害之醫療給付
/ 遠東紡織.陳文山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規定,所謂職業災害係指「就業場所之勞工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廣義而言,其主要可分為職業傷害與職業病兩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業務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例如:在工作場所發生切、割、夾、捲傷或跌落、摔倒,或於上、下班往返應經途中發生車禍受傷等,均屬職業傷害範圍。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需門診或住院時,持投保單位填發勞保職災醫療書單(門診為「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住院為「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連同全民健康保險卡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前往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診療,不用繳納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部分負擔之醫療費用,被保險人之保險醫療費用全部由勞保局支付,此即為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持勞保職災醫療書單,除享有免部分負擔之權益外,更可因免於健保卡上加蓋戳章,而避免造成就醫次數累積超過二十四次以上,必須多付高診次部分負擔五十元至一百元。一般而言,由於發生職業災害時,大多事出突然,因時間、地點及身份之不同而有下列四種不同狀況與處理方式:
一、因緊急狀況致未能繳交或繳驗上述證件時,應檢具身分證
明文件,聲明具有勞保身分就醫,並先自付醫療費用後,
於七日內(不含例假日)補送證件,中央健康保險局將會
退還所收取之保險醫療費用。而若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
之事由,致未能於就醫之日起七日內補送證件,而先以健
保身分就醫者,則需於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
內,填具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件,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核退
醫療費用。
二、因情況緊急,無法前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所就醫
,必須於附近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急救者,可於
急、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醫療費用
核退申請書件,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
三、若被保險人在國外(含中國大陸)遭遇職業傷病必須於當
地門診或住院診療者,得於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
個月內,檢具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件,由其所屬投保單位
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四、遠洋漁船船員得自出海作業返國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醫
療費用核退申請書件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上述第三、四點,由於國外醫療收費及住院診療費用標準之不同,前項門診或住院費用,若其申請費用高於其急診、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前三個月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特約醫學中心門診每人次、住院每人日平均費用標準者,其超過部分不予給付。另計算核退醫療費用時,有關外幣兌換匯率基準日,以申請日之該外幣平均兌換率計之。
若發生上述特殊情況欲申請退費時,除應注意時限外,尚須準備下列文件:
1.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2.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
3.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其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如有
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具原醫療機構加蓋印信負責證明
與原本相符之影本,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4.診斷書或證明文件,如為外文文件,應檢附中文翻譯。
5.被保險人於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外遭遇職業傷病就診,應
出具當次出入境證明文件影本或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
6.遠洋漁船船員應出具身分證明文件及當次出海作業起返日期
證明文件。
7.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核退醫療費用者,請
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一、投保單位填具之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若不合保險給
付、醫療給付住院診療之規定,或虛偽不實或交非被保險
人使用者,其診療費用需由投保單位負責償付。
二、被保險人奉雇主命令參加強制性之健康檢查,途中發生事
故,得依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三、中央健康保險局受勞工保險局委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
項目,除住院及門診醫療外,尚包含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
及住院膳食費用等項目。
四、九十一年四月廿八日實施的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中,對職
業災害勞工所規定之各項補助(包括生活津貼、器具補助
、看護補助)之相關子法,已於勞工保險局網站公布,同
仁可逕行上網參閱相關規定,網址為:
http://www.bli.gov.tw/職災/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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