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08月號 生活情报
谈职业灾害之医疗给付
/ 远东纺织.陈文山
依劳工安全卫生法第二条规定,所谓职业灾害系指「就业场所之劳工建筑物、设备、原料、材料、化学物品、气体、蒸气、粉尘等或作业活动及其他职业上原因引起之劳工疾病、伤害、残废或死亡」。广义而言,其主要可分为职业伤害与职业病两种。劳工保险被保险人因执行业务而致伤害者,为职业伤害。例如:在工作场所发生切、割、夹、卷伤或跌落、摔倒,或於上、下班往返应经途中发生车祸受伤等,均属职业伤害范围。
劳工保险被保险人遭遇职业伤害或罹患职业病需门诊或住院时,持投保单位填发劳保职灾医疗书单(门诊为「劳工保险职业伤病门诊就诊单」,住院为「劳工保险职业伤病住院申请书」),连同全民健康保险卡及国民身分证或其他足以证明身分之证件,前往全民健康保险医事服务机构诊疗,不用缴纳全民健康保险法规定应自行部分负担之医疗费用,被保险人之保险医疗费用全部由劳保局支付,此即为职业灾害医疗给付。
持劳保职灾医疗书单,除享有免部分负担之权益外,更可因免於健保卡上加盖戳章,而避免造成就医次数累积超过二十四次以上,必须多付高诊次部分负担五十元至一百元。一般而言,由於发生职业灾害时,大多事出突然,因时间、地点及身份之不同而有下列四种不同状况与处理方式:
一、因紧急状况致未能缴交或缴验上述证件时,应检具身分证
明文件,声明具有劳保身分就医,并先自付医疗费用後,
於七日内(不含例假日)补送证件,中央健康保险局将会
退还所收取之保险医疗费用。而若因不可归责於被保险人
之事由,致未能於就医之日起七日内补送证件,而先以健
保身分就医者,则需於门诊治疗当日或出院之日起六个月
内,填具医疗费用核退申请书件,向劳工保险局申请核退
医疗费用。
二、因情况紧急,无法前往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院、诊所就医
,必须於附近非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机构急救者,可於
急、门诊治疗当日或出院之日起六个月内,填具医疗费用
核退申请书件,向劳工保险局申请核退自垫医疗费用。
三、若被保险人在国外(含中国大陆)遭遇职业伤病必须於当
地门诊或住院诊疗者,得於门诊治疗当日或出院之日起六
个月内,检具医疗费用核退申请书件,由其所属投保单位
向劳工保险局申请核退医疗费用。
四、远洋渔船船员得自出海作业返国之日起六个月内,检具医
疗费用核退申请书件向劳工保险局申请核退医疗费用。
上述第三、四点,由於国外医疗收费及住院诊疗费用标准之不同,前项门诊或住院费用,若其申请费用高於其急诊、门诊治疗当日或出院之日起前三个月全民健康保险给付特约医学中心门诊每人次、住院每人日平均费用标准者,其超过部分不予给付。另计算核退医疗费用时,有关外币兑换汇率基准日,以申请日之该外币平均兑换率计之。
若发生上述特殊情况欲申请退费时,除应注意时限外,尚须准备下列文件:
1.医疗费用核退申请书。
2.劳工保险职业伤病门诊就诊单或住院申请书。
3.医疗费用收据正本及费用明细,其收据正本及费用明细如有
遗失或供其他用途者,应检具原医疗机构加盖印信负责证明
与原本相符之影本,并注明无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4.诊断书或证明文件,如为外文文件,应检附中文翻译。
5.被保险人於劳工保险条例施行区域外遭遇职业伤病就诊,应
出具当次出入境证明文件影本或服务机关出具之证明。
6.远洋渔船船员应出具身分证明文件及当次出海作业起返日期
证明文件。
7.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发生事故,申请核退医疗费用者,请
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发生事故而致伤害证明书」。
一、投保单位填具之门诊就诊单或住院申请书,若不合保险给
付、医疗给付住院诊疗之规定,或虚伪不实或交非被保险
人使用者,其诊疗费用需由投保单位负责偿付。
二、被保险人奉雇主命令参加强制性之健康检查,途中发生事
故,得依规定请领职业灾害保险给付。
三、中央健康保险局受劳工保险局委托办理职业灾害保险医疗
项目,除住院及门诊医疗外,尚包含预防职业病健康检查
及住院膳食费用等项目。
四、九十一年四月廿八日实施的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中,对职
业灾害劳工所规定之各项补助(包括生活津贴、器具补助
、看护补助)之相关子法,已於劳工保险局网站公布,同
仁可迳行上网参阅相关规定,网址为:
http://www.bli.gov.tw/职灾/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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