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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號 生活情報

美國特別股投資觀察重點

遠智證券 / 詹定成
  臺灣投資人除了投資新臺幣計價特別股,也可以透過券商複委託或銀行信託的管道,買賣美國交易所上市掛牌特別股。然而,美國特別股類型商品選擇眾多,應該如何選擇,才能取得符合預期的投資報酬並分散投資風險?以下是幾個投資觀察重點:

一、  特別股償債級別
  美國交易所上市掛牌特別股,大致上可分為二大類型:
  1.  股權性質的特別股:一般由美國銀行、保險及上市不動產信託投資公司(REITs)發行,企業宣告違約後,特別股的償債級別僅優先於普通股(目前臺灣已發行標的多屬此類型特別股),但低於該違約企業的所有債權。

  2.  債權性質的特別股:大多由美國能源、電力、通訊及金融等產業的企業為發行機構,債權性質的特別股依發行條款規定,企業違約後的償債特別順序,可以再細分為:有擔保(Secured)、優先無擔保(Senior Unsecured)、次順位(Subordinated)、低級次順位(Junior Subordinated)。

二、  上市交易所及稅率
  目前美國特別股主要以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及那斯達克交易所(NASDAQ)為主,國人投資債權性質的特別股或非美國企業在美國上市的美國存託憑證(ADR),一般免扣美國當地稅賦(註1),但需納入臺灣海外所得,併入投資人年度報稅時申報;若國人投資美國當地企業發行股權性質的特別股,則需扣繳30%股利所得,並於年度報稅時,申報海外所得。

三、  交易特性及配息方式
  美國交易所上市掛牌特別股交易以一單位來計算,每單位票面多以25美金為計算基準;通常每季配息一次,且必須在除息日前交易,才可以在每季配息發放日取得該季利息;其交易制度比照上市股票,交易價格即隱含期間股息(或票息),買賣雙方均依交易價格計算實際金額交割;目前股權性質的特別股、次順位或低級次順位的特別股(註2),大多數是「非累積」配息機制,即發行機構營運不佳時,可以暫停付息,發行機構不算違約,累積未支付配息於發行機構營運轉佳後,亦不補發(註3);但部分特別股為「累積」配息機制,雖然在營運不佳時,可以暫停付息,發行機構不算違約,但營運轉佳後,將支付累積未配息金額(註4)。

四、  商品期間及提前買回
  企業發行上市特別股籌措資金,目的是企業長天期資金用途或是因應政府法規規定,因此企業願意付出較高股息(或票息),特別股大多是無到期日或超長天期(30年以上),其發行條款中,為避免商品無到期日的發生,均加入發行機構提前買回的機制,如果投資人在次級市場買賣此類型債券,需詳讀相關條款,以免因發行機構執行提前買回,造成投資人意外的資本損失。

五、  商品特點及流動性
  上市特別股商品除了定期股息(或票息)收入之外,如買進價格較低,亦有機會獲得資本利得,而上市特別股的價格波動度,通常低於普通股的價格波動度,適合用來降低整體投資組合的波動度;因特別股存續期間長,加上發行機構提前買回權的設計,特別股的股息(或票息)收入,通常優於發行機構發行一般公司債券利率,加上若發行機構執行提前買回,投資人得提前取回投資本金,因此投資特別股時,需特別留意其流動性。由於每檔特別股整體發行量及次級市場交易量差異巨大,投資人需事先仔細考量該特別股的交易特性及次級市場交易量,擬定好投資策略,以免影響成本及收益,或是後續賣出的權益。

結論
  美國特別股是國人海外資產配置的重要類別,建議投資人依據自身可以接受的信用風險及價格波動風險,考量投資標的之天期及收益,組成最佳的投資組合。一般來說,投資美國特別股,應優先考量有擔保或特別無擔保的特別股,而特別股發行企業選擇上,又以投資人熟悉的公司、產業或營運穩健金融機構為優先。



※註1:投資人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非美國籍、透過認可金融機構提交合法有效W-8BEN表,且非直接或間接持有該企業10%以上投票控制權。
※註2:有擔保及優先無擔保級別特別股,發行機構未依發行條款日期付息即是違約(觸發信用事件)。
※註3:美國金融機構因應巴賽爾三協定及多德──弗蘭克法案規定,新發行特別股均為無到期日的「非累積」特別股。
※註4:「累積」特別股發行條款一般規定,發行機構於未支付的特別股累積股息(或票息)期間內,發行機構不得支付普通股股利、不得於次級市場買回普通股、不得支付同等級特別股股息(或票息),以及不得於次級市場買回同等級特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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