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號 生活情报
债留子孙如何解?简介抛弃继承之程序
远东新世纪 / 谢伯骏
亲人往生,对家人的心理上和生活上,都会造成极大冲击,但除此之外,民众还必须注意「死亡」在法律层面连带影响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继承问题。因为继承不是只有分财产,也会继承债务!为了不让长辈留下的债务拖累子女未来生活,法律上设有「抛弃继承」的规定,本期「法律网」将简介相关程序,让民众在处理亲人後事时,也能留意自身权益。
案例说明
小明自幼父母离异,成长过程中,皆与母亲相依为命,母亲对於父亲的一切绝口不提,小明亦无从得知父亲的消息。一日,小明接获来自法院的开庭通知,并将小明以父亲继承人的身分列为被告。经询问後,小明才得知,原来父亲在外经商失败,积欠钜额债务後,却因病身亡,未留下任何财产,债权人只好向身为继承人的小明求偿。一想到未来的日子要替父亲背负沉重的债务,小明不禁悲从中来……
法规解析
(一)何谓抛弃继承?
民法第1174条规定:「继承人得抛弃其继承权。前项抛弃,应於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为之。抛弃继承後,应以书面通知因其抛弃而应为继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由此可知,「抛弃继承」是指继承开始之後,依法有继承权之人,可依法定方式表达否认继承效力;简言之,法定继承人可向法院表示不要继承被继承人遗留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与义务(含全部财产、债权及债务)。
(二)声请程序
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条第1项第3款规定:「下列继承事件,专属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三、关於抛弃继承事件……。」故依民法第1174条及家事事件法第127条第1项规定,抛弃继承应於继承人知道可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向被继承人住所地(即户籍地)法院声请抛弃继承。所谓「三个月内」,是自继承人「知悉」可继承之时起算,而非自被继承人死亡时起算。实务上对於所谓「知悉」,多以继承人获知(如亲眼见闻、亲人或政府机关告知、接获存证信函等方式)被继承人死亡之时点作为认定基准。
(三)应备文件(注1)
1. 抛弃继承声请书(声请人应於声请书上加盖印监章)。
2. 被继承人除户户籍誊本或死亡证明。
3. 抛弃继承人户籍誊本和印监证明。
4. 继承系统表:说明被继承人之亲属关系。
5. 同顺位或次顺位(注2)继承人之户籍誊本:同顺位继承人中,未抛弃继承者之户籍誊本(如已殁,则提出除户誊本);同一顺位继承人若全部抛弃继承,则递交下一顺位继承人之户籍誊本。
6. 抛弃通知书:通知因本次抛弃继承而成为继承人的书面文件。
(四)效力
民法第1175条规定:「继承之抛弃,溯及於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抛弃继承一旦经法院函准备查,即可溯及於继承开始时,亦即当被继承人死亡时,抛弃继承人就无需继承被继承人任何的权利与义务。
结语
本案例中的小明,自获知父亲死亡之时起算,若尚未超过三个月,即可依上述程序向法院声请抛弃继承,以彻底免除未来再被父亲的其他债权人追偿债务。纵使小明超过上述时效未办理抛弃继承也没关系,自民国98年6月10日起,继承制度已采全面限定继承(注3),在未违反民法第1163条(注4)的前提下,小明仅需在继承父亲遗产的范围内,负担清偿责任,换言之,小明的父亲未留下任何遗产,小明即无需以其自身财产替父亲清偿钜额债务。
注1:http://pcd.judicial.gov.tw/index.asp?struID=868&cid=1224&offset=0&selectID=2134
注2:民法第1138条:「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一、直系血亲卑亲属。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注3:民法第1148条第2项:「继承人对於被继承人之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注4:民法第1163条:「继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张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第二项所定之利益:一、隐匿遗产情节重大。二、在遗产清册为虚伪之记载情节重大。三、意图诈害被继承人之债权人之权利而为遗产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