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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號 生活情报

促进就业平等 杜绝性别歧视从求职开始

远东新世纪(中国)法制室 / 袁桂媛

  随着时代进步,男女平权的观念愈来愈普及,政府对於女性求职、就业提供更多保障。因此,2019年2月18日,人社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於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希望确实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以下将详述相关规定,提供劳动者和人资单位参考。


一、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
  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画、发布招聘资讯、招用人员的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各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带头遵法、守法,坚决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二、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
  监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健全资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履行招聘资讯发布审核义务,及时纠正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资讯的行为,确保发布的资讯真实、合法、有效。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资讯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资讯而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将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三、建立联合约谈机制
  畅通视窗来访接待、12333、12338、12351热线等管道,及时受理就业性别歧视相关举报投诉。被约谈单位拒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後拒不改正者,依法进行查处,并透过媒体向社会曝光。

四、健全司法救济机制
  依法受理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相关起诉,设置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并积极为遭受就业性别歧视的妇女提供法律谘询等法律帮助,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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