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5月號 生活情报
遗嘱我说了算?--遗嘱处分遗产的限制
远东新世纪 / 陈冠豪
自古以来,争夺遗产导致至亲反目的例子不计其数,有些人为此预设遗嘱,希望避免亲属之间日后撕破脸。不过,遗产分配真能完全按照遗嘱内容吗?现行法规又有哪些规范?
案例:
老王有三名子女,大儿子和大女儿负责照顾他的晚年,但是小儿子成年搬出去后,就对老父亲不闻不问,即使老王生病住院也很少前来探视,见了面只会伸手要钱,老王很生气,想找律师写遗嘱,不让这个不肖子(小儿子)继承他的遗产。然而,这样做真的可以排除小儿子的继承权吗?
说明:
一、遗嘱处分遗产不可以违反特留分规定
2020年3月间,台北地方法院宣判长荣集团创办人张荣发之手写遗嘱有效,该手写遗嘱内容提到:「本人之存款及股票,全部由四子张国炜单独继承;不动产全部由四子张国炜单独继承...」。表面上看来似乎是四子大获全胜,但实际上张荣发先生的遗产还是无法完全遵照其遗嘱记载的方式处理。因为民法对于遗嘱处分遗产设有限制,被继承人在不违反关于特留分规定的范围内,才有自由处分遗产的权利,所以,除非继承人有民法第1145条所列情事致丧失继承权(註1),否则仍可依法享有继承遗产特留分之权利。
民法第1145条所列五种丧失继承权情事中,司法实务上最常被主张的,是第五款的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所谓「虐待」,指造成被继承人「身体上」或「精神上」痛苦之行为,且不以积极行为为限,亦包括消极行为在内(参照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4710号判决意旨)。而所谓的消极虐待行为,司法实务上认为,包含恶意不扶养,或是父母终年卧病在床,继承人无正当理由,至被继承人死亡为止,始终不予探视的情形(註2)。惟从案例所述情况,老王的小儿子只是「很少」探视,并未达到始终不予探视的程度,且对老王也未有侮辱行为,应未达到构成丧失继承权的程度。
综上所述,纵使老王依法书立遗嘱,排除小儿子继承他的遗产,但是小儿子对于老王遗产的特留分,还是享有继承的权利。
二、用保险方式规划遗产传承
鉴于上述遗嘱处分遗产的限制,也有人利用保险来进行遗产传承规划,其中以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方式最常见,因为身故保险金依法不计入遗产总额(註3),被指定之受益人系依保险契约取得保险金,而非继承遗产。但必须注意,身故保险金的立意是为分散风险,以及确保被保险人骤逝时对遗族(受益人)的生活照顾,而非作为避税、投资、理财的工具,若投保金额超过立法意旨目的,仍可能遭国税局依「实质课税原则」列入遗产总额课徵遗产税(註4)。此外,每一申报户(註5)全年所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死亡给付),合计超过新台币3,330万元的部分,还是需要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计算综合所得税(註6)。
另须特别注意的是,上述不计入遗产总额的规定只适用于身故保险金,坊间许多人寿保险类型,如果是保险满期时给付,而不是在身故后才给付,例如:生存保险(储蓄险)、生死合险(养老保险)等,保单要保人和受益人不同的情形,都可能遭国税局依实质课税原则,认定须课缴赠与税(或遗产税)。
另外,以上使用保险方式进行遗产规划只能用在现金部分,针对其他资产(不动产、动产等)均无法使用此方式,且当现金部位很大时,也要即早进行规划及注意死亡给付免税额,否则仍有被两头课徵赠与税(要保人)及所得税最低税负(受益人)的风险。
参考资料:财政部税务入口网-税务资讯-认识税务-税务问与答-国税问与答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VIEW/410
註1:民法第1145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丧失其继承权:一、故意致被继承人或应继承人于死或虽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诈欺或胁迫使被继承人为关于继承之遗嘱,或使其撤回或变更之者。三、以诈欺或胁迫妨害被继承人为关于继承之遗嘱,或妨害其撤回或变更之者。四、伪造、变造、隐匿或湮灭被继承人关于继承之遗嘱者。五、对于被继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经被继承人表示其不得继承者。前项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规定,如经被继承人宥恕者,其继承权不丧失。」
註2:「以身体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诸于被继承人而言,凡对于被继承人施加殴打,或对之负有扶养义务而恶意不予扶养者,固均属之,即被继承人(父母)终年卧病在床,继承人无不能探视之正当理由,而至被继承人死亡为止,始终不予探视者,衡诸我国重视孝道固有伦理,足致被继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节,亦应认有重大虐待之行为(参照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870号判例意旨)。」
註3:保险法第112条:「保险金额约定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于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额不得作为被保险人之遗产。」; 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9款:「左列各款不计入遗产总额:…九、约定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给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寿保险金额、军、公教人员、劳工或农民保险之保险金额及互助金。」
註4:财政部曾整理19个过去遭国税局以「实质课税原则」列入遗产课税的案例,内容含括3大类、9项主要特徵,包含:身体状况(重病投保、高龄投保)、投保方式(密集投保、鉅额投保、趸缴投保、举债投保)、保险金和保费对比(保险金等于保费、保险金相当于已交保费加计利息、保险金低于已缴保费)。
註5:个人综所税课税的基本单位是「申报户」,单身者,申报户可以只有自己一人,已婚者一定要跟配偶同一申报户。另外,扶养亲属也要算进申报户。
註6:1.受益人与要保人非属同一人之人寿保险及年金保险给付中,属于死亡给付部分,一申报户全年合计数在3,330万元以下者,免予计入基本所得额;超过3,330万元者,其死亡给付以扣除3,330万元后之余额计入基本所得额。2.受益人与要保人非属同一人之人寿保险及年金保险给付中,非属死亡给付部分,应全数计入基本所得额,不得扣除3,330万元之免税额度。3.至于健康保险给付、伤害保险给付、及受益人与要保人为同一人之人寿保险及年金保险给付,均不纳入个人基本所得额,自无扣除3,330万元免税额度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