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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號 生活情报

改革税制 提昇所得税公平性

远东新世纪 / 陈威宇
  政府为减轻纳税义务人之租税负担,已於今年修正所得税法并提高综合所得税标准扣除额、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及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之减除金额,修正内容如下:
1.  标准扣除额之额度,个人由73,000元提高至76,000元,有配偶者由146,000元提高至152,000元。
2.  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及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由100,000元提高至104,000元。
3.  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由原本就读大专以上院校子女「每户」25,000元为限计算,修正为「每人」25,000元计算。
4.  综合所得税税率「21%、13%、6%」三个级距税率分别调降为「20%、12%、5%」,并将适用税率5%之课税级距由41万元提高为50万元。
 
  上述修正内容系按物价指数上涨程度,调高上开扣除额金额,另调降综合所得税最低三级税率各一个百分点,以减轻纳税义务人之租税负担。除此之外,政府为因应少子女化,特实施幼托补助及五岁幼儿免学费等措施,并於民国100年9月修正所得税法第十七条增订幼儿特别扣除额,每户综合所得净额在113万元以下者,若养育二岁以上、五岁以下之幼儿,每位幼儿每年可扣除25,000元,以减轻育儿之负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  经减除本特别扣除额後,纳税义务人全年综合所得税适用税率在20%以上者。
2.  同一子女当年度已接受中央政府机关二学期幼儿免学费补助者。

  另外,今年度国税局针对申报内容单纯案件提供税额试算服务,纳税义务人收到试算资料後经核对无误,仅须於法定申报期限5月31日前缴纳税款,如系退税案件或不缴不退案件则回复确认试算内容,即完成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透过此税额试算服务完成申报之案件约有162万件,主要成效包括以下两点:
1.  降低稽徵作业成本:纳税义务人申报正确度提高,节省後续审查人力及补、退税作业成本。
2.  减轻申报作业负担:免除纳税义务人蒐集所得、扣除额等资料之成本,并简化申报程序。

  上述所得税法修正,除能减轻纳税义务人之租税负担,更有助於建构「增效率、广税基、简税政」之租税环境,贯彻「轻税简政」之改革理念,使我国税制与国际接轨,建立健全透明之税制与税政。(资料来源:财政部、行政院全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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