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1月號 生活情報
根據從屬性標準 界定用工關係
遠東新世紀(中國)投資 / 代思遠
近年人口出現高齡化現象,如何鼓勵已屆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再就業,成為各界關注的熱點。然而,在實際判決中,對於高齡勞動者再就業的用工關係認定,仍存在部份歧見。本文將透過上海高院審理「周某與上海A醫藥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乙案,帶領大家了解相關法律知識。
一、基本案情
2019年3月,在A醫藥公司任職的周某已屆退休年齡,但因社會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於是申請繼續工作,自願服從公司管理。A醫藥公司同意此項申請,並繼續為其繳納社保費。雙方簽訂期限自2019年3月1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勞務合同。
2020年7月,周某在工作中打掃衛生時,不慎摔倒受傷,工傷鑒定結論為「因工致殘程度十級」。
2020年9月7日,周某在A醫藥公司提供的確認書上簽字,確認書載明:因周某與單位之間非勞動關係,考慮其工作多年表現良好,A醫藥公司決定補償其兩個月工資CNY 9,234。由於周某仍在工傷認定期間,公司為其代繳10~12月社會保險,至工傷認定結束。雙方協商一致並無其他勞動爭議事項,並根據確認書內容履行完畢。
2021年1月15日,周某從工傷保險基金獲得醫療費用CNY 3,333.2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CNY 40,628.7、勞動能力鑒定費CNY 350,而後更起訴要求A醫藥公司須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A醫藥公司則認為,已與周某協商後簽署確認書,無需支付此筆款項。
二、裁判結果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判決:A醫藥公司應支付周某2020年10月1日至12月22日停工留薪期間工資CNY 11843.6。
三、裁判理由
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周某遵守A醫藥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從事公司安排的工作,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且此工作為A醫藥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周某受傷後,A醫藥公司申請工傷認定,並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由此可推定,A醫藥公司並非基於勞務關係承擔雇主責任,而是基於勞動關係承擔單位責任,故雙方應認定為勞動關係。
綜上,法院判決A醫藥公司應支付周某停工留薪期工資,以及病假工資。
四、案例評析
目前各地法院對於如何確定用工關係做法不一,本文主要介紹上海、江蘇地區既往案例對此問題的態度。(2021)蘇0684民初5170號一案中,法院認為,勞動者雖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實務上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受用人單位管理,經濟上主要依賴公司發放的勞動報酬,完全符合勞動關係從屬性特徵,因此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另外,根據上海高院的發佈,用工關係的確定路徑應遵循以下邏輯: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不必然喪失勞動主體資格;2.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並不必然影響勞動關係的確認;3. 勞動關係的認定應符合從屬性標準。
換言之,勞動關係具有經濟從屬性特點,勞動者為他人提供勞動,以他人給付之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用人單位則提供勞動所需的生產資料和條件,支付勞動力的「對價」,承擔勞動風險和法律上的「雇用人責任」等,因此,對於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勞動關係的認定,不可忽視勞動關係的經濟從屬性。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1條規定,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具有主體資格,勞動者為公司提供勞動,且符合從屬性特徵,則不管是否具有勞動合同,均構成勞動關係。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勞動者,因社保繳費年限不足而選擇繼續就業時,由於擇業難度更大,對用人單位依賴性更強,且為了讓用人單位為其代繳社保費,大多願意簽訂勞務合同,實則按單位要求從事勞動,接受管理。因此,當雙方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的事實勞動關係時,應認定為勞動關係,不應以書面協議為判斷標準。
五、案例啟示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勞動關係的認定是否受法定退休年齡、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以及書面用工協議的影響。從公平自願原則出發,根據從屬性標準界定用工關係,具有被法院廣采的合理之處,因此,法定退休年齡不應作為合同關係終止的年齡界限。對於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因社保繳費年限不足而選擇繼續就業,並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合同的情形,如果勞動者遵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接受用人單位管理,用人單位支付其勞動報酬,並為其代繳社會保險,則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係。作為企業方,應當更加關注返聘退休員工的實質工作內容與管理標準,不能一概按照勞務關係的方式處理。
*圖片來源:Freepi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