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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2月號 生活情報

職業訓練法修正通過 提升勞動力

遠東新世紀 / 莊太緯
  「職業訓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2011年10月2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此次係本法公布施行以來調整幅度最大的一次。其內容增加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全國性專業團體(含全國性專業工會)辦理技能職類測驗,透過政府鑑定機制,提升其辦理技能職類之品質,又藉由政府輔導,使全國性專業團體在其領域能夠建置專業人力培訓機制,落實政府對於職業工會得負責職業證照認證之重大政策。另授予認證單位核發之「技能職類證書」效力比照技術士證,可做為業界進用技術性職位人員參考或做為同等學力之認定,成為專業人力來源。

  此外,事業機構遴用技術性職位人員時,對於取得乙級與甲級技術士證者,比照學歷之程度均有提升,有助於技術性勞工的求職與就業。對於民間辦訓單位及經認證單位而言,法規的鬆綁,使其可運用專業能力,協助勞工朋友提升勞動力。

  「職業訓練法修正草案」通過後,為使全國檢定事務的作業標準統一,全國技能檢定業務改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辦理。另外,為活絡公私領域人才培訓及職能認證之能量,開發符合產業及就業發展需要之培訓認證服務,便利國民取得就業能力提升之服務資訊,勞委會將積極整合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制訂之職能基準、訓練課程、能力鑑定規範等即時服務資訊,並建構動態資訊服務平台,提供勞工朋友最新的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及相關配套措施等訊息,促進我國勞動力的發展與提升。

  茲將此次職業訓練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列示如下:

一、促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全國性專業團體參與證照認證工作,增訂技能職類測驗能力的認證制度。

  增訂技能職類測驗能力的認證制度,並授權訂定辦理認證機關(構)之資格條件、認證職類及核發技能職類證書之管理辦法。民眾取得技能職類證書,除作為個人技能能力之證明外,其證書效力比照「技術士證」。

二、事業機構進用之技術性職位人員取得乙級或甲級技術士證者,修正得比照專科或大學以上畢業程度遴用。

  為符合目前民眾所持學歷現況,並使技術專精之技術士於被進用技術性職位時,能獲得實質幫助,事業機構聘用技術性職位人員可比照學歷遴用之規定。對於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比照專科畢業程度遴用;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則可比照大學校院以上畢業程度遴用。

  本項規範與學歷(力)證明不同,此乃「事業機構」進用技術性職位人員之比照遴用規定,與教育部規定學歷採認或學力認定之標準有別,該等學歷採認或學力認定標準,仍應依教育部主管之法規辦理。

三、促進民間參與辦理職業訓練,鬆綁法規,增列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法規依據。

  為促進民間參與辦理職業訓練,鬆綁法規方向,養成及轉業訓練除可由職業訓練機構辦理外,亦可由接受主管機關委任之所屬機關(構)或接受委託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事業機構辦理,擴大辦訓的主體範圍,方便民眾就近參加多元化的職業訓練,減少交通往返時間,並促進民間訓練服務產業之發展。

四、輔助公、私領域規劃發展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促進國民就業,建構職業訓練服務資訊平台。

  為加強人力資本發展,勞委會與行政院相關部會已依各類人才所需職能,投入前置研究,依據該職類之「職能基準」,發展各種「訓練課程」及「能力鑑定」規範。為整合各機關所提供之服務資訊,便利民眾即時取得,將由勞委會負責建構職業訓練服務資訊平台,整合提供最新的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及相關配套措施等訊息。

五、基於技能檢定及全國性技能競賽應齊一作法,研修技能檢定統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並規範技能競賽相關事項。

  為確保全國技能檢定試務工作之一致性,統一由勞委會辦理技能檢定業務,並將全國性技能競賽法制化,保障民眾參加權益。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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