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2月號 生活情报
职业训练法修正通过 提升劳动力
远东新世纪 / 庄太纬


此外,事业机构遴用技术性职位人员时,对於取得乙级与甲级技术士证者,比照学历之程度均有提升,有助於技术性劳工的求职与就业。对於民间办训单位及经认证单位而言,法规的松绑,使其可运用专业能力,协助劳工朋友提升劳动力。
「职业训练法修正草案」通过後,为使全国检定事务的作业标准统一,全国技能检定业务改由中央主管机关统一办理。另外,为活络公私领域人才培训及职能认证之能量,开发符合产业及就业发展需要之培训认证服务,便利国民取得就业能力提升之服务资讯,劳委会将积极整合其他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所制订之职能基准、训练课程、能力监定规范等即时服务资讯,并建构动态资讯服务平台,提供劳工朋友最新的职业训练、技能检定及相关配套措施等讯息,促进我国劳动力的发展与提升。
兹将此次职业训练法部分条文修正重点列示如下:
一、促进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及全国性专业团体参与证照认证工作,增订技能职类测验能力的认证制度。
增订技能职类测验能力的认证制度,并授权订定办理认证机关(构)之资格条件、认证职类及核发技能职类证书之管理办法。民众取得技能职类证书,除作为个人技能能力之证明外,其证书效力比照「技术士证」。
二、事业机构进用之技术性职位人员取得乙级或甲级技术士证者,修正得比照专科或大学以上毕业程度遴用。
为符合目前民众所持学历现况,并使技术专精之技术士於被进用技术性职位时,能获得实质帮助,事业机构聘用技术性职位人员可比照学历遴用之规定。对於取得乙级技术士证者,比照专科毕业程度遴用;取得甲级技术士证者,则可比照大学校院以上毕业程度遴用。
本项规范与学历(力)证明不同,此乃「事业机构」进用技术性职位人员之比照遴用规定,与教育部规定学历采认或学力认定之标准有别,该等学历采认或学力认定标准,仍应依教育部主管之法规办理。
三、促进民间参与办理职业训练,松绑法规,增列委托办理职业训练之法规依据。
为促进民间参与办理职业训练,松绑法规方向,养成及转业训练除可由职业训练机构办理外,亦可由接受主管机关委任之所属机关(构)或接受委托之机关(构)、学校、团体或事业机构办理,扩大办训的主体范围,方便民众就近参加多元化的职业训练,减少交通往返时间,并促进民间训练服务产业之发展。
四、辅助公、私领域规划发展职业训练及技能检定,促进国民就业,建构职业训练服务资讯平台。
为加强人力资本发展,劳委会与行政院相关部会已依各类人才所需职能,投入前置研究,依据该职类之「职能基准」,发展各种「训练课程」及「能力监定」规范。为整合各机关所提供之服务资讯,便利民众即时取得,将由劳委会负责建构职业训练服务资讯平台,整合提供最新的职业训练、技能检定及相关配套措施等讯息。
五、基於技能检定及全国性技能竞赛应齐一作法,研修技能检定统由中央主管机关办理,并规范技能竞赛相关事项。
为确保全国技能检定试务工作之一致性,统一由劳委会办理技能检定业务,并将全国性技能竞赛法制化,保障民众参加权益。
(资料来源:行政院劳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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