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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號 生活情報

海外債券投資的觀察重點

遠智證券 / 詹定成
  臺灣投資人除了投資新臺幣計價的公債或公司債,也可以透過券商複委託或銀行信託管道,買賣海外債券。然而,海外債券商品眾多,該如何選擇才能取得較穩定的投資報酬及分散海外債券投資風險?以下是幾個觀察重點:

一、  風險vs報酬
  若希望風險較低,建議選擇信用評級A-/A3以上的債券(註1);如果希望價格波動小,則可以選擇中短期債券或即將到期的債券;相反的,若能接受較高信用風險及價格波動度,建議買進信用評級BB/Ba2以上的債券(註2),以追求較高利息收入、資本利得及匯兌收益。

二、  貨幣(地區)、上市地點及稅率
  目前海外債券仍以美元為主,歐元、英鎊、離岸人民幣為輔,也有客戶偏好新興市場貨幣,如:俄羅斯盧布、巴西幣、土耳其里拉、南非幣等計價債券。許多發行機構選擇在海外市場發行債券,債券付息或款券交割時,會以美元或歐元計算。而海外債券登記上市的地點,一般以歐洲盧森堡或愛爾蘭為主,除了基於初級發行及次級交易的便利性之外,主要是投資稅賦的考量;由於不少新興市場國家都有嚴格的外匯管制,加上投資收益課稅的規定,因此許多國際大型銀行及超國籍機構,都選擇在海外發行新興市場貨幣計價債券。

三、  資產級別
  一般企業(非金融業)發行的公司債大多屬於優先無擔保級別,但企業有時選擇以海外子公司或避稅地區(開曼等地)子公司當發行主體,再以母公司做擔保人或以集團資產作抵押擔保,取得國際債券信用評等,以便債券承銷商在初級市場詢價發行。

  至於金融業發行債券,大多是優先無擔保級別的金融債,一般來說,等同於金融機構長期信用評等。金融業因為監管機構的資本適足率要求,加上希望降低普通股股權稀釋程度,及確保長天期資金安全等因素,會發行長天期次順位債券,雖然發債成本較高,但可以避免過度稀釋股權及取得長期穩定資金,一般償債優先順序分別為:優先無擔保(Senior Unsecured)、次順位(Subordinated)或有轉換證券(Contingent Convertible Securities CoCos)及特別股(Preferred Share)。

四、  債券利率
  依據票面利率,債券可分為:零息債券、固定利率債券、浮動利率債券及反浮動債券等四種。其中,「零息債券」通常以折價發行(低於面額),期間完全不支付利息,到期時再以面額贖回;「固定利率債券」到期前會支付固定利息,到期時再以面額贖回;「浮動利率債券」發行人以指標利率加碼一定幅度,指標利率將在一定期間重設;至於「反浮動債券」則是指債券的票面利率與指標利率的變動方向相反,當指標利率下跌時,債券票面利息重設時會增加;當指標利率上升時,債券票面利息重設時會減少。

五、  配息次數及計算方式
  債券配息及計算方式主要是依據債券票面利率發行的條款來執行,「零息債券」發行後,完全不支付利息,利息已隱含在債券價格上,投資人到期可取回100%債券面額;而「固定利率債券」發行後,到期前可依固定利率支付利息,目前多採半年或每季配息一次,少數債券則是每年或每月配息;至於「浮動」與「反浮動利率債券」的配息,是依債券發行條款於指定期間的浮動利率指數或反浮動利率指數重設,以美元浮動利率債券為例,如果指標利率為3M Libor,則每三個月設算當期利率並配息;如果指標利率為6M Libor,即每六個月設算當期利率並配息。

六、  債券提前買回或賣回
  目前許多長天期固定債券的發行條款中,都有加入發行機構提前買回或票面利率重設的機制,雖然此類債券收益剛發行的特定期間內收益較高,但投資人可能面臨再投資風險或票息收益變動之風險,因此,如果是在次級市場買賣此類型債券,需詳讀相關條款,以免發生發行機構提前買回的損失;若是可賣回債券,債券持有人能按照特定價格,在債券到期日之前,強制賣給債券發行人,賣回價格通常為債券面值,投資人有權選擇執行債券賣回並取回資金再投資,由於該條款對債券持有人有利,票面利率也相對較低。

、  混合資本證券:「或有可轉換證券」(Contingent Convertible Securities CoCos)
  「或有可轉換證券」是一種混合資本證券(Hybrid Capital),2008年金融風暴後,金融機構為符合主管機關的監管資本規定,多採取發行「或有可轉換證券」;若金融機構發生資本適足率下跌至觸發比率,發行機構便可將這些債務證券強制轉換為普通股或直接註銷本金,補充其額外第一級資本(Additional Tier One Capital),立即使發行機構的普通股權第一級資本(Common Equity Tier One Ratio)比率上升。此混合資本證券類型證同時具有債券與股權證券的特性,其收益更高於次順位債券,但債券價格波動性較大,投資前需詳細了解相關發行條款。

結論
  海外債券是投資人全球資產配置的重要類別,建議依據自身能承受的信用風險及價格波動風險,考量債券天期及其收益,擬訂最佳投資組合。一般來說,海外債券投資應優先考量信用評等A-/A3以上的外國公司債,而債券發行人或保證人的選擇上,又以投資人熟悉公司、產業或營運穩健的金融機構為優先。



※註釋
註1:委託人為非專業投資人者,不得投資信用評等A-/A3以下的外國公司債,或A/A2以下的外國政府債券。
註2:委託人為專業投資人者,不得投資信用評等BB/Ba2以下的外國公司債及外國政府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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