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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號 生活情报

员工拒绝调动?可以认定为旷工

远东新世纪(中国)投资 / 张培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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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旷工到达一定程度,就属于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因此,判定员工的行为是否属于旷工,在具体处理人事争议纠纷时十分重要,若员工出于自身利益考量,怠于执行单位合理的人事调动,即可视为旷工。


案例说明

  王一天是上海某物业管理公司的员工,自2017年8月1日起,被派往本市杨树浦路星外滩十号楼,担任物业副主管。

  2020年4月10日,公司书面通知王一天:星外滩十号楼业主要求撤销物业主管编制,基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多次协商均未达成协议,因此自2020年4月13日起,将王一天调至上海国际航运服务中心专案(位址为本市公平路),工作岗位及薪资待遇保持不变,并要求王一天于2020年4月13日上午9时报到,否则将按照旷工处理。

  王一天不接受公司安排,经催告仍未至新岗位报到。

  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第一章9.3条规定: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和与员工表现,与员工协商或单方面变更工作职位及工作地点……在员工对变更内容持有异议时,应通过合法程序向公司提出,并承诺在双方未就变更内容协商一致或通过相关途径解决争议前,服从公司的安排。员工因此造成消极怠工或有其他违反劳动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视其实际情况,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的处罚,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第八章2.4条规定:一个考勤週期内累计旷工满24小时及其以上,或连续12个考勤週期内累计旷工满32小时及其以上,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4月17日,公司书面通知王一天,因王一天累计旷工3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故与王一天解除劳动合同。

  6月1日,王一天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7.2万元,仲裁委不予支持,王一天不服,诉至法院。

  • 一审:

  本案因物业业主撤销物业主管岗位,导致公司调整王一天的工作地点,且两地距离不远,故公司据此调整王一天的工作地点实属合情合理。自2020年4月13日起,王一天採用消极怠工的方式未至新岗位报到,其行为已经构成旷工,现公司根据《员工手册》规定与王一天解除劳动关系,不构成违法解除,故王一天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2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 员工上诉:

  针对一审结果,王一天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一审判令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有悖事实,于法无据,且显失公平。根据双方于2017年签订的补充协议,我的工作位址确定为星外滩十号楼,职位为物业副主管。公司于2020年4月未经协商,即通知我至公平路物业工作,并以我未服从安排及旷工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未规定变更后的工作地点与原工作地点距离不远不构成合同变更,对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双方应经协商。

  • 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至于是否违纪以及违纪是否严重,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与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或参考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则中,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作为衡量标准。

  就本案而言,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审查王一天是否存在旷工的违纪行为。对此,法院认为:《员工手册》规定了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与员工协商或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本案因业主撤销相关岗位,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变更王一天的工作地点,有据可循,并无不当。再者,公司调整王一天的工作地点,新工作地点距离原工作地点较近,工作岗位及薪资标准不变,王一天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并未因此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此次工作调整不存在不合理之处。

  最后,《员工手册》规定,若员工对变更内容有异议,应通过合法程序向公司提出,解决争议前,应服从公司的安排。故王一天对于公司的调整决定,可以有不同的意见和理念,但应通过正常途径反映,而不应以消极的方式予以抵制或对抗,其经催告拒不到岗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扰乱了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王一天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综上,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2021)沪02民终4143号(当事人系化名)

 

案件解析

  此案件值得人事部门和公司员工深入细思:对于劳动者而言,首先要仔细阅读《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了解有关职务调动的条款。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协商意思一致的表达,通常会写明是否有调动,以及遇到调动时如何处理。如果劳动者对此没有异议,则视为劳动者服从上述条款,当面临公司调动时,应服从安排。

  其次,员工对于公司安排有异议时,要根据流程提出自己的意见,切不可用拒绝到岗的行为应对,否则一旦被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将面临被解除合同的风险。

  另一方面,人事部门在起草《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时,应写明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员工的职务和工作地点,员工应服从调动的条款,方有据可循。此外,公司对员工进行调动时,要遵循合理的原则,考虑岗位实际需求和对员工的影响,以论证说明公司决定的合理性。(本文部分内容转载自「贝斯哲法律财经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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